关于调整我校学生劳务费发放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01-16浏览:6516

全校师生: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生劳务费支付行为,明确学生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财务处进一步梳理了学生劳务费发放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学生劳务费的报销发放方式

在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俭学,科研活动或由学校组织的其他校外活动并提供劳务的,由校内组织经办人员进入“一网通办—财务系统—薪资申报(新)—校外人员劳务费”系统进行报销。

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每月117号,财务处将按规定统一结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后转入学生本人绑定的银行卡。

  二、学生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汇算清缴

1. 学生劳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个人从事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学生劳务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汇算清缴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第61号)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学生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学校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所交税款多退少补。

3. 具体举例说明如下:

劳务报酬收入计税公式:

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的计算,稿酬所得减按70%计算。

取得劳务报酬举例说明:

学生A参加本校张老师组织的科研活动,提供劳务后取得劳务报酬2000元,后张老师在财务处报销系统进行线上报销报销。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800=1200元,财务处预扣预缴个税:1200×20%=240元,实际发放金额为:2000-240=1760元。

在取得劳务报酬后的次年三月,学生A在手机端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完成个人信息注册,选择“常用业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所属年度—点击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根据页面提示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由于学生A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所以需要在汇算清缴中申请退税,绑定本人银行卡后,退税金额将汇入本人银行卡中。

  三、重点注意事项

1. 经办老师必需向提供劳务的学生本人告知学校将按照税务规定进行个税申报,并提醒学生根据税务局通知按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 进行报销前,经办老师需向学生确认学校财务系统中绑定的银行卡状态正常。如有注销、换卡等情况请及时告知财务处。

3. 学生劳务费报销新的发放方式从2022117日以后统一实施。财务处将根据需要在开学后统一组织开展学生劳务费发放辅导答疑。具体实施中各项问题请咨询财务处老师。联系方式:临港校区学术中心楼财务处211,电话:61655072

 

上海电力大学财务处

202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