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全校教职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因公出国(境)管理,学校陆续颁布了《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因公护照(通行证)申办和管理办法》、《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以及《学生海外游学团组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强调因公出国纪律、规范因公证照使用,特将有关规定公布如下:
一、 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需获得上海市外办签发的任务批件,严格按照规定持因公证照出访。
二、 因公证照不能用于教职工的因私活动。
三、 公派出国(境)留学(访学、进修、科研等)在外停留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教职工,以及本校全日制学生出国(境)执行公务可使用因私证照。
四、 未经批准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不得报销经费。
五、 逾期返回、擅自改变行程的,不能报销经费。
六、 回国后7个工作日内须将因公证照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管,并提交证照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
七、 回国后2周内提交因公出访团组总结汇报。
八、 经费报销须附任务批件复印件。
特此通知。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016年4月29日